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7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向光武与李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武,李述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54号原告:向光武,男,住址永顺县。被告:李述智,男,住址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武诉被告李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光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光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谭忠俊人民陪审员  田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开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