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向光武与李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武,李述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54号原告:向光武,男,住址永顺县。被告:李述智,男,住址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武诉被告李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光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光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谭忠俊人民陪审员 田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开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