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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肖海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浪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5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海浪,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海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海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8日17时许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肖海浪来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玕南村娄南街180号门口,以赎回被窃的两块奔驰400轿车后视镜为由,现场留下纸条向被害人陈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但未果。案发后,涉案后视镜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31日17时许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肖海浪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路口中铁十局工地,以赎回被窃的挖机电脑显示屏为由,现场留下纸条向被害人张某索要钱财。后被害人张某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500元后将该挖机电脑显示屏赎回。3.2017年1月9日1时30分许至7时许,被告人肖海浪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路口中铁十局工地,以赎回被窃的小松牌挖机电脑显示屏为由,现场留下纸条向被害人刘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但未果。4.2017年1月9日17时许至21时许,被告人肖海浪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路口中铁十局工地,以赎回被窃的日立牌挖机电脑主板为由,现场留下纸条向被害人韩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但未果。5.2017年1月10日17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肖海浪来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岩头村瑞安兴达工地,以赎回被窃的挖机电脑主板和电脑显示屏为由,现场留下纸条向被害人蒋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但未果。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海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张某、刘某、韩某、蒋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明某、舒某、李某的证言,笔迹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手机截图、手机短信内图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海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海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海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涉案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海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海浪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红人民陪审员  卢和红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佳佳?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