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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世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61号罪犯龙世杰,男,生于1997年4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因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甘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余刑五年八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03分,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15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世杰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马 彦 虎审判员 ���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秀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