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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守德和胡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德,胡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2519号原告郭守德,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委托代理人:郭德勇,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职业及住址同上,系郭守德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撤诉或上诉等权限。被告胡福军,男,汉族,32岁,榆中县连搭乡胡家营村一社农民,住榆中县。原告郭守德与被告胡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守德以被告胡福军已付清其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郭守德负担。审判员  陆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莉????????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