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兰志。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3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管辖法院予以明确的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厂房租赁事宜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其中第11.3条虽然对争议的解决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依法提交各自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此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涉房屋位于大英县辖区内,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错误,但案件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