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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201民初252号原告: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矿山路。法定代表人:朱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公路口东11幢35号。法定代表人:吴梓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运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强、王相祖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运华、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077769.0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5日,被告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购买废旧纸浆向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1年,原告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因无力还贷款,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以转账方式替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77769.09元。因被告经营困难,在原告多次追偿下至今未偿还,被告拖欠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实现债权。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5077769.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4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第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 勇审 判 员  迟万龙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