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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5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洋板泾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发公司)因诉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城置公司)、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城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苏州国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事实和理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基础,但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就建设工程并无争议,而是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就工程款如何支付另行达成的一致意见,即以被上诉人徐州城置公司开发的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C6号1单元1801室房屋抵其中775047元工程款。该房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属徐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审理查明:苏州国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以房抵付工程款三方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该协议书中载明:甲方徐州城置公司、乙方淮安城置公司、丙方苏州国发公司确认,丙方同意775047元工程款以甲方所开发的C6号楼1单元1801室商品房抵偿,该工程款在三方签署该协议后由甲乙双方完成内部冲账。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以房抵付工程款三方协议书》中已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苏州国发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淮安城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苏州国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