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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远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志,胡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周远志,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胡金华,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周远志与被执行人胡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胡金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周远志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金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远志发现被执行人胡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