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益凯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益凯,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益凯,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杨益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39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益凯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借款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渠县平安乡街道3号,本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至渠县人民法院审理。周建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起诉证据分析,被上诉人以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发生借款事实属实体审查范围。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