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文恒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刑初71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恒,曾用名:林文强,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洪安然,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志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恒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林文恒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林文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忠敏人民陪审员 郭昭仪人民陪审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雯瑶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