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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锦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锦卯,娄兰钗,娄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8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涂芬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江锦卯,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娄兰钗,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娄益松,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锦卯、娄兰钗、娄益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38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江锦卯、娄兰钗司偿付案款10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娄益松对上述债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07月0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江锦卯、娄兰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报无财产,被执行人娄益松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娄益松名下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坐落于瑞安市××××下村(土地证号为空),因无对应房产登记,无法查封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江锦卯、娄兰钗在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7月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前往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但均查找未果。因被执行人江锦卯、娄兰钗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娄益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锦卯、娄兰钗、娄益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8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定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