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347号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21楼。法定代表人:晁德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崧教师公寓C栋7层13号。法定代表人:纪满玉。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公司)与被告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向真、审判员张春华、人民陪审员王思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9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85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原、被告签署了《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为期三个月(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的广告发布服务,广告费用共计90000元。原告按照《广告发布合同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用长达数月。依照《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年广告费的1‰为迟延履行付款约定的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正宏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法庭依法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广告发布费用为9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广告正式发布3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年广告费的1‰为延迟履行付款约定的违约金。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广告发布费用为9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广告正式发布3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年广告费的1‰为延迟履行付款约定的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月15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45000元,共计支付90000元,仍欠原告广告发布费9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9月23日、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于2014年9月27日、2014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广告,被告正宏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高广公司履行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广告费9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正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0000元;二、被告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被告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向 真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