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游云丰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游云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760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特别授权),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云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游云丰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达州市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