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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自国与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国,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自国与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建平系本院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案件尚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刘自国提出申请要求对高建平应从法院领取的执行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建平应从本院领取的案件执行款525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