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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6执保56号申请���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23、125号。主要负责人:李连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秀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宝仓路立业物流园内北侧厂房3号门。法定代表人:张秀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秀山,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潘玉云,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张秀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郑兆安,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秀山,潘玉云,张秀虎,郑兆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6民初652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双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