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郑友谊、黄惠慈等与陈雅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谊,黄惠慈,陈雅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7422号原告:郑友谊,男,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惠慈,女,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雅思,女,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郑友谊、原告黄惠慈与被告陈雅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学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友谊、原告黄惠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雅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友谊、原告黄惠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漳州市芗城区房产权属归原告郑友谊、原告黄惠慈所有。事实和理由:漳州市芗城区xxxxx室,面积为86.32平方房产系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出资302000元,以独生子郑益恺的名字购买并办理所有的合法手续。2015年11月10日,郑益恺与被告陈雅思登记结婚,2016年5月31日因性格不合郑益恺与被告陈雅思办理离婚,协议条款:1、婚后无子女。2、婚后无共同财产。3、结婚期间无债权债务。2017年2月21日,郑益恺因车祸身亡,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陈雅思配合办理郑益恺的房产归属与继承公证,但被告陈雅思口头答应却拒绝配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漳州市芗城区xxx,面积为86.32平方房产权属归原告郑友谊、黄惠慈所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雅思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原告郑友谊与陈聪杰签订合同购买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登记在郑益恺名下,该房屋的按揭款项由原告于2017年7月3日结清。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不是被告陈雅思所支付。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郑益恺与被告陈雅思登记结婚;2016年5月31日,郑益恺与被告陈雅思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婚后无子女、婚后无共同财产”;2017年2月21日,郑益恺因交通事故死亡。郑益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父亲即原告郑友谊、母亲即原告黄惠慈。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漳房权证芗字第××号房产证、漳国用(2010)第103016号土地证、房款收条、兴业银行按揭存款回单、结清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金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庭审笔录为据,足以确认。本院认为,漳州市芗城区房屋登记在郑益恺个人名下,郑益恺与被告陈雅思婚后无共同财产,且被告陈雅思对购买该房屋并未出资,故该房屋系郑益恺的个人遗产。现郑益恺已于2017年2月21日死亡,原告郑友谊、原告黄惠慈作为郑益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郑益恺遗产的权利。原告请求确认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房屋(面积86.32平方米)由两原告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雅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房屋(建筑面积86.32平方米)归原告郑友谊、原告黄惠慈继承所有。本案受理费5961元减半收取为2980.5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达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