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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9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诚与海安县西场镇宜国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诚,海安县西场镇宜国食品经营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200号原告:徐诚,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海安县西场镇宜国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海安县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壮志村十八组。负责人:季宜国,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诚与被告海安县西场镇宜国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诚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诚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