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照林与黄其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林,黄其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3民初1007号原告:曾照林,男,1963年6月21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务农,住大余县。被告:黄其明,男,1980年3月20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务农,住大余县。原告曾照林诉被告黄其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照林、被告黄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照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资款62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大余松赢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请原告做室内装修,后经结算,被告合计欠原告4620元工资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62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原告曾照林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黄其明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620元工资款的事实。被告黄其明辩称原告贴的瓷砖、粉刷的墙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双方说好被告方支付4000元就数目两清,现被告已支付4000元,不欠原告工资款了。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曾照林出具的收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000元工资,数目已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大余松赢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并雇请原告粉刷墙壁及贴瓷砖,2017年9月10日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462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黄其明欠曾照林大余办公楼工地工资款16天半工资,大工资200元,小工资80元,合计:4620元,欠款人:黄其明,2017年9月10日。”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元工资后,尚欠62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有欠条为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原告做工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双方约定以4000元清结款项,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其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曾照林支付尚欠工资款620元。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其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宝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