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国义与沙洋县华纬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义,沙洋县华纬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646号原告:刘国义,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沙洋县华纬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粮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069280895。法定代表人:杨学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刘国义与被告沙洋县华纬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被告沙洋县华纬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0月12日,原告刘国义以拟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计4910.50元,由原告刘国义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姚明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