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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卫东受贿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12刑申16号曹卫东:你不服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刑终28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理由:原审认定的第1、4、5、6节事实中,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均非职务范围之内的权力,其未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2、3节事实中,原审认定斡旋方式受贿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你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收受贿赂。且有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你归案后的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证实,且有朱进宏、蒋华山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在卷佐证,你在一审庭审期间亦供认不讳,故一、二审���定你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由于你在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原审据此对你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一审判决及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