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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2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亚珠、张细珠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珠,张细珠,张明,刘淑美,刘合春,刘淑琴,张连波,张连顺,张连庆,曹幼真,张连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32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亚珠,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细珠,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明,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波,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庆,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幼真,女,193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坤,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审原告:刘淑美,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审原告:刘合春,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审原告:刘淑琴,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张亚珠、张细珠、张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连波、张连顺、张连庆、曹幼真、张连坤及原审原告刘淑美、刘合春、刘淑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亚珠、张细珠、张明经法院通知参加一审诉讼后,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了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一审法院未通知张亚珠、张细珠、张明预交案件受理费即迳行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亚珠、张细珠、张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于伦审 判 员 翁艺晖审 判 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烨书 记 员 林延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