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战彪与田卫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战彪,田卫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425号原告:郑战彪,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徐合孟,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田卫轩,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郑战彪与被告田卫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郑战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战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战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战彪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