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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战彪与田卫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战彪,田卫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425号原告:郑战彪,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徐合孟,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田卫轩,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郑战彪与被告田卫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郑战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战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战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战彪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