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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二宁与陕西万股计算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二宁,陕西万股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302号原告:乔二宁,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陕西万股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1幢1单元8层108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杨金建,职务不详。原告乔二宁与被告陕西万股计算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二宁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二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二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