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17)浙0185执463号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463号原告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文庆、陈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95953.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支付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陈美会已履行24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85执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樟贤审 判 员 门淑芳人民陪审员 童梦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赵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