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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永梅与彭小春、金昌九鼎循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彭小春,金昌九鼎循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244号原告:刘永梅,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小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九鼎循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乡焦家庄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徐得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永梅与被告彭小春、金昌九鼎循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永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永梅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刘永梅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