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大奎、龙小吴、龙明井、龙振建、龙振婷与龙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奎,龙小吴,龙明井,龙振建,龙振婷,龙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大奎,男,1945年12月11日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申请执行人:龙小吴,女,1950年6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申请执行人:龙明井,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申请执行人:龙振建,男,2005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申请执行人:龙振婷,女,2000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龙振勇,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申请执行人吴大奎、龙小吴、龙明井、龙振建、龙振婷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龙振勇赔偿申请人吴大奎、龙小吴、龙明井、龙振建、龙振婷因吴红美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9293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933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财付通有少量存款,但无法冻结,有福建牌照的豪爵车一辆,因价值过低,且无法查找,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查找,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2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果书 记 员 罗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