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吉峰与江西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峰,江西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1528号原告:刘吉峰,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公务员,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虹路西1号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419715765。法定代表人:饶梅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冈荣,系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峰与被告江西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峰撤诉。本案受理费7,523元,减半收取3,762元,原告刘吉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文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金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