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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淳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淳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39号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望城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淳汉,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李淳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05元,由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喻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