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淳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淳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39号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望城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淳汉,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李淳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05元,由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喻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