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魏乾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魏乾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45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杨,男,汉族,1996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专文化,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魏乾龙,男,汉族,1995年4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乾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保生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王荣富书记员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