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23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智胜、陈文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4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智胜,别名陈智卫,绰号“屁股”,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文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欧超群,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大专文化,村干部,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昌鹏,别名陈昌朋,绰号“平仔”,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高中文化,经商,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伟新,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18日21时许,��溪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带领值班民警王某及治安队员陈清华、邹某、杜某、朱某、陆某、林某前往遂溪县遂城镇桃溪村桃溪小学旁一小卖部内执行公务。胡某副所长身穿警服及民警王某吊带警察证,向在场村民出示工作证并表明身份,同时说明是来查处涉嫌吸毒人员。这时,被告人陈智胜突然大声起哄,煽动在场群众阻挠派出所民警执法,阻止执法民警离开现场,并手持桌球木棍欲殴打派出所民警。在场的陈伟龙(在逃,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文锐、欧超群、陈伟新、陈昌鹏也跟随起哄,煽动在场的桃溪村村民辱骂、拉扯阻挠派出所民警执法,致使执法民警被围困在现场约20分钟。这时,执法民警王某及胡某见状,即对陈伟龙等人进行劝解,但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和陈伟龙等一伙人无视民警劝说及警告,依然推拉和辱骂派出所执法的民警及辅警。期间,被告��陈文锐关掉小卖部的灯光让现场更加混乱,并殴打了辅警邹某及推撞民警王某。同时,被告人陈智胜用手掐了辅警陆某和朱某的脖子。最后,经副所长胡某电话联系桃溪村委书记,在书记的劝说下,被告人陈智胜终于同意让执法民警离开现场。但在民警撤离现场过程中,陈伟龙和被告人陈文锐又上前加以拦阻,陈伟龙还手持水果刀威胁派出所民警,并用水果刀将执法车辆的前右轮胎刺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元),意图阻挠现场执法人员离开。在被告人陈智胜等人的阻挠下,当场造成执法人员被抓伤及衣物被扯破。22时许,遂溪县公安局支援民警赶到现场,遂将被告人陈伟新等人传唤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方赔偿执行公务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执法仪录像;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委托书、谅解书;证人陈某3、陈某1、胡某、王某、邹某、朱某、陆某、林某、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欧超群、陈昌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文锐所起的作用比被告人陈智胜所起的作用稍次;被告人欧超群、陈昌鹏、陈伟新所起的作用比被告人陈智胜、陈文锐所起的作用稍次。公诉机关提出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五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智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文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欧超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昌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陈伟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英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陈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艳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