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晋伟与被执行人冀文凯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晋伟,冀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晋伟,男,1982年11月11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冀文凯,男,1989年6月1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吴晋伟与被执行人冀文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冀文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冀文凯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冀文凯在晋中银行寿阳支行有存款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冀文凯在晋中银行寿阳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