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长权与赵明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权,赵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权,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明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长权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明明给付案件款105009.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781元,执行费,15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长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长权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