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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翟军占与肖根喜、李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占,肖根喜,李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739号原告翟军占,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肖根喜,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见勇,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翟军占诉被告肖根喜、李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翟军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于庭下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军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军占负担。审 判 长  赵迎春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