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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定龙、李梨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定龙,李梨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221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小芳,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龙,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李梨花,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福区中山路76号。负责人:张薇,该支行行长。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定龙、李梨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