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德州投资有限公司与方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德州投资有限公司,方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828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德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樟树埔龙山一路德洲城4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思宏。委托代理人:郑瑾,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方燕,女,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德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德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3.9元,减半收取计1271.9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德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慧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