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222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海东,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相泽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祥人民陪审员  刘孝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