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222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海东,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相泽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祥人民陪审员 刘孝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