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塞军申请执行陕西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塞军,陕西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59号申请人王塞军,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朝阳小区9号楼2单元1901室。委托代理人唐赟,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富民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塞军申请执行陕西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塞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塞军的委托代理人唐赟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