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巴中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市政府大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崇禧,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巴中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巴中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的被上诉人履行期是2017年6月8日后15日内,被上诉人选此时间段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其主观上阻碍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拖延履行时间的意图十分明确,若本案继续由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合理排除对上诉人不利的怀疑。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由被告所在地受理的管辖原则,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有权处理本案。据此,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望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河北省怀来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继续由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合理排除对上诉人不利的怀疑而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潇审判员 姜红有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