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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行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永才、三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才,三河市人民政府,李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行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才,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地址三河市鼎盛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连杰,市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忠玉,男,汉族,1936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刘永才诉三河市人民政府为李忠玉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永才与李忠玉系东西邻居,刘永才居东,李忠玉居西,刘永才北端宅基地使用面积与李忠玉北端宅基地使用面积存在重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永才的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李 石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