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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97号之一被执行人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新地东方花都二期B区。法定代表人潘海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海华,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审理的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海华合同诈骗一案,经被告人上诉后,已审理终结。判决中责令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海华退赔人民币429.35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范某。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潘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356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