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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恢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何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华,何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恢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华,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何昌,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华与被执行人何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国华申请执行人民币23102.5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拘留十五日。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