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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何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何翠涛,钟安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8834180394。负责人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新国,该行客户部副经理。被执行人:何翠涛,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鹤峰县。被执行人:钟安珉,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鹤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翠涛、钟安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以本案在执行过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于 平审判员  刘启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