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新武与夏敏、杨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武,夏敏,杨帅,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33号申请人刘新武,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古丈县。法定代表人:向健伟,行长。被申请人:夏敏,女,1962年12月25号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被申请人:杨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被申请人: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断龙镇白溪关。法定代表人:夏雨。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被申请人夏敏、杨帅、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本案借款人杨梅生(因已故未列入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为保国用(2006)第0222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杨梅生名下位于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为保国用(2006)第0222号),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