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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芳、郭慧强、高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芳,郭慧强,高恒,赵亮宏,杨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88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薛芳,女,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慧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恒,男,198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亮宏,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柳,女,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芳、郭慧强、高恒、赵亮宏、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芳、郭慧强、高恒、赵亮宏、杨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