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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光淑与邹晓晨、白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淑,邹晓晨,白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482号原告:杨光淑,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璧菡,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邹晓晨,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白中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红,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杨光淑诉被告邹晓晨、白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