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光淑与邹晓晨、白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淑,邹晓晨,白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482号原告:杨光淑,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璧菡,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邹晓晨,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白中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红,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杨光淑诉被告邹晓晨、白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