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木泉、王泉英等与余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泉,王泉英,陈斐,陈赞,余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1328号原告:王木泉,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王泉英,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陈斐,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陈赞,男,汉族,现住东莞市。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梅兰,系梅州市梅县区法律援助处律师。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苑平,系梅州市梅县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余志华,男,汉族,现住梅县区。原告王木泉、王泉英、陈斐、陈赞诉被告余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木泉、王泉英、陈斐、陈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木泉、王泉英、陈斐、陈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木泉、王泉英、陈斐、陈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缓交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王木泉、王泉英、陈斐、陈赞负担。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