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军辉与熊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辉,熊宏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858号原告:李军辉,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熊宏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李军辉诉被告熊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军辉于2016年10月9日起诉至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军辉承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培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