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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执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法定代表人莫耀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42562.8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91.96元(支付申请人3452.96元),本院已冻结其二个银行帐户(告之申请人到期时间)。后发现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在多家法院有大量执行案,资产、银行帐户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故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9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