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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金娜与拓海瑞、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娜,拓海瑞,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娜,女,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拓海瑞,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本院在执行李金娜与拓海瑞、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2017)陕0831执恢27号拓亚龙与拓海瑞、张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变卖楼房所得款143370元。在缴纳本案执行费3730元后,剩余139640元全部兑现申请执行人李金娜。现申请执行人李金娜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