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山金算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方义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金算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方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金算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07092662-2。法定代表人:胡友利,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义文,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黄山金算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方义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义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义文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飞